
經營所得按年計征,選項 A 當選。偶然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按次計征,選項 B、C、D 不當選。





2020 年,注冊在新加坡的甲公司在我國境內出資成立乙公司, 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 年,乙公司的部分經營事項如下:
(1)2 月 1 日,乙公司董事會通過了利潤分配方案,決定以已實現(xiàn)留存收益向甲公司分配股利 100 萬元。2 月 2 日,甲公司決定將應分回的乙公司股利用于購買我國境內非關聯(lián)企業(yè)丙公司的股權,同日相關款項直接從乙公司轉入丙公司股東賬戶。
(2)3 月 1 日,依合同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含增值稅的特許權使用費 1 000 萬元,乙公司將扣繳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之后的余額支付給甲公司。
(3)4 月 1 日,依合同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含增值稅的咨詢費 200 萬元,乙公司將扣繳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之后的余額支付給甲公司,甲公司在我國 境內無機構場所且未派遣人員來中國提供相關服務。
(4)5 月 1 日,主管稅務機關對乙公司的某跨境交易安排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 并向該公司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乙公司認為其交易不屬于避稅安排,計劃向稅務機關提交證明資料。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shù)。
甲公司分得的利潤可以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理由:甲公司分得利潤符合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條件特征:
①以分得利潤從非關聯(lián)方 收購境內居民企業(yè)股權,屬于直接投資;
②分得利潤屬于乙公司已經實現(xiàn)的留存收益;
③相應收購價款直接從乙公司轉入丙公司股東賬戶。
事項(2)乙公司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 =1 000÷(1+6%)×6%=56.60(萬元)
事項(2)乙公司應代扣代繳的企業(yè)所得稅 =1 000÷(1+6%)×10%=94.34(萬元)
事項(3)乙公司應該代扣代繳的增值稅 =200÷(1+6%)×6%=11.32(萬元)
事項(3)乙公司無需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
乙公司應當自收到《稅務檢查通知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稅務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企業(yè)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長不得超過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