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對涉稅事項合法性、合理性出具鑒定和證明的涉稅專業(yè)服務是涉稅鑒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1)涉稅服務人員未按涉稅專業(yè)服務協(xié)議的約定提供服務;
(2)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被注銷資格;
(3)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破產(chǎn)、解體或者被解散。


甲公司2022年6月設立,位于A市城區(qū),主營裝飾服務和設計服務(包括平面設計、廣告設計和創(chuàng)意策劃),2022年7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稅務師事務所為甲公司提供常年稅務顧問服務。2023年8月,甲公司財務人員就以下交易事項,咨詢有關稅務處理問題。請逐一回答下列問題。需要計算的,保留小數(shù)點后兩位,金額單位為元。
資料一:
甲公司2022年度各月份裝飾服務和設計服務銷售額如下表所示(金額單位為萬元):
月份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合計 |
裝飾服務 | 0 | 36 | 28 | 30 | 40 | 46 | 58 | 238 |
設計服務 | 0 | 35 | 30 | 35 | 41 | 55 | 62 | 258 |
合計 | 0 | 71 | 58 | 65 | 81 | 101 | 120 | 496 |
資料二:
甲公司2023年7月共發(fā)生兩項裝飾服務(開工和完工日期均在7月),一項在本市,實現(xiàn)銷售額128000元(不含稅);一項在鄰省B市,實現(xiàn)銷售額400000元(不含稅)。上述款項均已收到。已知兩項業(yè)務既非甲供工程、亦非清包工方式,甲公司也未將上述工程對外分包。7月份甲公司無其他應稅行為。
資料三:
甲公司2023年7月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增值稅額合計12860元(均已在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完成用途確認),其中包括一張為本公司工人在B市施工期間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4000元、增值稅額120元。另外7月份本公司員工往返A、B市的交通費支出,共有10張火車票(均注明本公司員工身份信息),票面金額合計1360元。
要求:
①甲公司2022年度能適用加計抵減10%的政策。
②判斷依據(j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甲公司提供的設計服務屬于“現(xiàn)代服務”,其銷售額占比=(0+35+30)÷(0+71+58)×100%=50.39%>50%,故甲公司2022年度能適用加計抵減10%的政策。③甲公司如果適用該政策,應向稅務機關提供《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④最早可在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提供該資料。
①甲公司對兩項裝飾服務不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提供開工日期在營改增后的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②甲公司在B市預繳增值稅=400000×2%=8000(元)。
③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縣(市、區(qū))名稱及項目名稱。
①本公司工人住宿費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②火車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360÷(1+9%)×9%=112.29(元)。
③甲公司7月份在A市實際應繳納增值稅額=128000×9%+400000×9%-12860-112.29-(12860+112.29)×5%-8000=25899.1(元)。
①甲公司應扣繳增值稅=500000÷(1+6%)×6%=28301.89(元)。
②該扣繳稅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扣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
③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留存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fā)票等資料。
不能適用留抵稅額退稅政策。
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的一般企業(yè)納稅人,才適用留抵稅額退稅政策。但題目中給出的甲公司相關條件不全,不能適用。
①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②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
④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按照上年度(2022年)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22年現(xiàn)代服務的銷售額比重=258÷496×100%=52.02%>50%,故甲公司2023年度能適用加計抵減5%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