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提示】要看是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判斷,跨年度累計超過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則為非居民個人。

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無論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國境內累計住滿183天,就可以判定為我國的居民個人。所以選項C不正確。

選項B,由中國境內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居民個人支付或負擔的稿酬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選項D,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

選項A、D,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選項E,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選項A,除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4)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5)從中國境內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選項B,對于擔任境內居民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yè)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jiān)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均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選項C、D,個人取得歸屬于中國境內(以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shù)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shù)。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shù),選項C不當選,選項D當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