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個人吳某為甲公司(境內A股上市公司)員工,因經營需要,2024年甲公司向吳某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吳某接受該股票期權授權及行權情況如下:
(1)1月4日,吳某接受10 000股的股票期權授權,約定半年內可以按照8元/股行權。
(2)3月2日,吳某按照約定行權10 000股甲公司股票,當日股票收盤價為15元/股。
(3)5月8日,吳某按持股數量取得股息2 000元。
(4)7月6日,吳某將持有的股票以20元/股轉讓,當日股票收盤價為20.5元/股。
(其他相關資料:不考慮吳某的專項附加扣除因素;上述期權授予時約定不得轉讓。)
附: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部分)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理由: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yè)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行權時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0 000×(15-8)=70 000(元)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70 000×10%-2 520=4 480(元)
吳某持股期限大于1個月小于1年,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 000×50%×20%=200(元)
轉讓股票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理由: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位于市區(qū)的某生產節(jié)能產品的科技公司2023年的營業(yè)收入為10 000萬元(含高新技術產品收入5 500萬元),其他收益500萬元,營業(yè)成本2 000萬元,稅金及附加200萬元,管理費用3 000萬元,銷售費用500萬元,財務費用300萬元,營業(yè)外支出500萬元,自行核算的利潤總額4 000萬元。2024年2月該企業(yè)進行2023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聘請了某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核,發(fā)現如下事項:
(1)3月1日,將郊區(qū)占地1 000平方米的倉庫用于出租,該倉庫為2016年購入,原值500萬元。合同載明一次性收取2023年不含稅租金10萬元,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未繳納印花稅。2023年未就該倉庫繳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6月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商鋪進行裝修,改造花費500萬元。已知租賃期為5年,裝修費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
(3)7月收到政府發(fā)放的科技補貼500萬元,符合不征稅收入確認條件,企業(yè)將其計入其他收益,并將補貼收入金額全部用于項目研發(fā)。匯算清繳時,財務人員擬作為不征稅收入申報。
(4)9月向省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出資400萬元,用于基礎研發(fā);向某財經大學出資100萬元,用于市場調研。
(5)12月生產、銷售節(jié)能產品1萬件,按政策規(guī)定,節(jié)能產品的財政補貼為10元/件,該家企業(yè)共收到補貼10萬元。已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及相關稅費,財務人員擬將該收入作為不征稅收入申報。
(6)向自然人股東王某借款1 000萬元,并支付全年利息50萬元計入財務費用,已知王某對企業(yè)的權益性投資400萬元,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4%,企業(yè)無法提供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資料。
(7)企業(yè)投入1 800萬元研發(fā)費用,用于研發(fā)節(jié)能技術,尚未形成無形資產,其中500萬元來自于7月收到的科技補貼。另外,投入200萬元用于為顧客提供節(jié)能產品的技術支持活動。
(其他相關資料:房產稅減除比例為30%,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為6元/平方米,租賃合同印花稅稅率為1‰。)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計算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企業(yè)應繳納的房產稅=500×(1-30%)×1.2%×2÷12+10×12%=1.9(萬元)
企業(yè)應繳納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1 000×6÷10 000=0.6(萬元)
企業(yè)應繳納的增值稅=10×5%=0.5(萬元)
企業(yè)應繳納的印花稅=10×1‰=0.01(萬元)
企業(yè)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和印花稅合計數=1.9+0.6+0.5+0.01=3.01(萬元)
企業(yè)應調增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500-[(500÷5)×6÷12]=450(萬元)
財務人員的處理不正確。
理由:企業(yè)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項目研發(fā))所形成的費用或形成的資產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如果作為征稅收入,該科技補貼用于項目研發(fā)的支出不僅可以稅前扣除,還可以享受研發(fā)費用 100% 加計扣除的稅收優(yōu)惠,從而享受到更低的稅負。
財務人員的選擇不合理。
理由:企業(yè)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yè)銷售貨物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確認收入,因此財務人員擬將該補貼收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選擇不合理。
企業(yè)不能作為高新技術企業(yè)。
理由:該企業(yè)2023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企業(yè)同期總收入的比例=5 500÷10 000×100%=55%<60%,不滿足高新技術企業(yè)條件。
較低稅負下,2023年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 000-1.9-0.6-0.01+450-400+18-1 800=2 265.49(萬元)
應納稅額=2 265.49×25%=566.37(萬元)

